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司法鑒定裁判規(guī)則相關問題解答系列三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2-02-16 點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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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造價工程師是否可以超出注冊專業(yè)范圍執(zhí)業(yè)?
答:不可以。依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20修正)第二十條規(guī)定,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九)超出執(zhí)業(yè)范圍、注冊專業(yè)范圍執(zhí)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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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是否可以獨立進行造價鑒定工作?
答:不可以。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可以協(xié)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進行造價鑒定工作。依據《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xié)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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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機構擔任過鑒定項目咨詢人但未自行回避,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也未提出回避申請,事后以此為由提出鑒定意見嚴重違反程序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否支持?
答:不支持。四川金海建設有限公司與貴州省慕俄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6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是否因鑒定機構未回避而導致鑒定程序違法。從慕俄格公司原審提交的工程進度款審核報告看,鑒定機構貴州正合建設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合公司)在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前就已接受慕俄格公司委托,對案涉項目提出過意見。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3.3.4條關于“鑒定機構擔任過鑒定項目咨詢人的,應當自行回避”的規(guī)定,正合公司應主動申請回避。但《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3.5.2條同時規(guī)定:“鑒定機構有本規(guī)范第3.3.4條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當事人向委托人申請鑒定機構回避的,由委托人決定其是否回避,鑒定機構應執(zhí)行委托人的決定?!?/span>
據此,在鑒定機構擔任過鑒定項目咨詢人的情形下,如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機構回避,人民法院作為委托人有權決定鑒定機構是否回避,也意味著此種回避事由并不足以對鑒定意見的可采性造成實質影響。這是因為,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一種,是否具有證據資格,以及證明力大小最終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進行判斷。
本案中,原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選定正合公司作為鑒定機構,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慕俄格公司在原審中將正合公司所作工程進度款審核報告作為證據提交時,金海公司就已知悉正合公司具有回避事由,但金海公司并未申請回避。金海公司在原審中不僅未對鑒定意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在原審法院就鑒定意見定稿征詢雙方意見時,還明確表示沒有意見。
金海公司的以上訴訟行為表明,金海公司在原審中對鑒定意見的客觀公正性是認可的?;诖朔N判斷,原審法院將正合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金海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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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書沒有鑒定人簽章的,是否影響鑒定意見的可采性?
答:不足以影響鑒定意見書的可采性。比如四川金海建設有限公司與貴州省慕俄格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6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鑒定意見是否因無鑒定人員簽字而不應被采信。經審查,鑒定機構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鑒定意見書》(定稿)上沒有鑒定人簽章。在鑒定意見定稿作出前,鑒定機構曾先后出具了五稿《鑒定意見書》,其中征求意見稿之后的第一稿,即2018年6月19日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二稿)上加蓋了兩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印章,該鑒定意見系有資質的鑒定人作出。
從《鑒定意見書》(定稿)的作出過程及其內容看,《鑒定意見書》(定稿)是鑒定機構在2018年6月19日《司法鑒定意見書》(第二稿)基礎上,結合金海公司與慕俄格公司歷次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正后作出的。而且,原審法院曾在庭前質證和庭審中均通知鑒定人出庭,金海公司并未對鑒定人資質或者身份提出過異議。據此,《鑒定意見書》(定稿)上雖沒有鑒定人簽章,形式上存在瑕疵,但這并不足以影響鑒定意見的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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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機構是否應當向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送達《鑒定人員組成通知書》?
答:應當送達。依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3.4.2條規(guī)定,鑒定機構應在接受委托,復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當事人送達《鑒定人員組成通知書》,載明鑒定人員的姓名、執(zhí)業(yè)資格專業(yè)及注冊證號、專業(yè)技術職稱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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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包人或承包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的,由誰決定是否回避?
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決定。依據是《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3.5.2條規(guī)定,鑒定機構有本規(guī)范第3.3.4條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當事人向委托人申請鑒定機構回避的,由委托人決定其是否回避,鑒定機構應執(zhí)行委托人的決定。
注:《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第3.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當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說明,不予接受委托:1.擔任過鑒定項目咨詢人的;2.與鑒定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信息內容來源于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案例,經由上海勞達(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整理成篇。